發布時間:2025-01-29 02:15:33 來源:與虎謀皮網 作者:時尚
5月16日,記者從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獲悉,根據近日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臨時用地工作指引》,我區對臨時用地使用范圍、審查、選址、審批、復墾和監管等方面政策要點予以更細致的歸納說明,通過進一步規范臨時用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提升土地資源利用效率。
臨時用地使用需要遵循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嚴格土地復墾、依法合理補償的原則。因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或使用后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的用地,均不得使用臨時用地。臨時用地選址堅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復多少”,應當優先使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復墾難度較大的臨時用地,要嚴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國家重大項目所需的臨時用地,要盡量不占或少占生態保護紅線。
一般來說,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超過兩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也不超過四年。在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頒布前已經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臨時用地,其使用期限已超過兩年又確需繼續使用的,在不改變用地位置、不擴大用地規模條件下,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繼續使用,但總使用期限仍不得超過四年。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臨時用地、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內臨時用地等情況,要由設區的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其他臨時用地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處負責人介紹,對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類的臨時用地,按要求可在規定使用期限內,且不改變用途和范圍前提下,經臨時用地原審批機關批準后,確定給其他建設項目作為臨時用地使用,但必須確保土地復墾義務履行到位。同時,臨時用地使用人要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臨時用地,也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用地期滿后,需要臨時用地使用人一年內完成土地復墾,將臨時用地恢復原地類或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
另外,自治區、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臨時用地的審批、使用、復墾和信息填報情況,對不符合用地要求和超期未完成復墾任務的,將適時進行預警、通報。對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臨時用地者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未完成復墾或者未恢復種植條件等情形,相關部門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記者 張唯)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