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24-05-16來源:字體:[大][中][小][打印] [關閉]

5月15日,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周村大隊二中隊在絲綢路新華大道路口開展交通違法查處行動。期間,
民警發現一名未佩戴安全頭盔的“二輪電動自行車”駕駛者李某,并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在檢查過程中,民警確認李某所駕駛的實為電動二輪輕便摩托車,非電動自行車,且使用了他人的電動自行車號牌。 根據法律規定,
駕駛機動車需懸掛合法號牌并持有駕駛證。經查詢,李某未滿18歲,為未成年人,民警隨即聯系其家長。次日,李某在父親陪同下到周村交警大隊二中隊接受處罰。對其父親監管不嚴的行為,民警進行了批評教育。依據相關法律,李某因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使用他人號牌,被罰款400元,并責令拆卸和收繳使用的號牌。(周芙蓉) 責任編輯:孟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