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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監管區應當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基礎設施、檢查查驗設施以及相應的監管設備。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應通過海關監管區進境或者出境。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對海關監管區內進出境運輸工
海關監管區應當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基礎設施、檢查查驗設施以及相應的監管設備。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應通過海關監管區進境或者出境。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對海關監管區內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行使檢查、查驗等權力。 海關監管區的管理具體規定: 參考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2018修正) 第六條,海關監管區應當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基礎設施、檢查查驗設施以及相應的監管設備。 第七條,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對海關監管區內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行使檢查、查驗等權力。 第八條,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應當通過海關監管區進境或者出境。 第九條,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應當在海關監管區停靠、裝卸,并辦理海關手續。 第十條,進出境貨物應當在海關監管區的海關監管作業場所集中辦理進出、裝卸、儲存、集拼、暫時存放等海關監管業務。 第十一條,進出境物品應當在海關監管區的旅客通關類場所、郵件類場所辦理海關手續,海關總署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在海關監管區內從事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等有關的經營活動,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第十三條,因救災、臨時減載、裝運鮮活產品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并辦理海關手續。 海關監管區與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等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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